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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1-07-02 14:39:52    浏览次数:536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人员管理,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要求,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基金会运作特点,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员工招聘及试用期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编制遵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工作高效原则。


第三条 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招聘渠道包括内部推荐、基金会官网、招聘网站、人才中介机构等。


第五条 基金会录用员工的基本素质能力要求:正直、勤奋、敬业、守法,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第六条 符合机构的理念、价值观和员工基本素质要求。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简历筛选,将初步合格的人员简历递送用人部门负责人,征求用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并安排面试,并通知基金会秘书长参与面试。


第八条 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后,办公室负责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九条 新入职员工应当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保证所载信息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基金会将对《员工信息登记表》内容妥善保存并予以保密。


第十条 员工入职后,办公室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提供入职培训,入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机构介绍,行为准则、财务流程、项目管理制度等机构政策及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试用期期间,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 所属部门负责人会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并填写转正意见。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转正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员工级转正须经部门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通过。


第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按80%发放,转正后按约定工资的100%发放。


第三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是年度考核不可或缺的内容。


第十六条 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业务深造,积极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基金会在时间和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并考察培训效果。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办公室负责组织调研培训需求,并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内外部培训的总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章 员工岗位异动 


第十九条 员工岗位异动包括员工主动提出调动、以职业发展为目标的调动、以绩效改进为目的的调动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员工主动提出调动:员工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1 年,且年度业绩评估良好,在获得其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的同意下,可申请机构内部空缺的职位, 是否录用视乎用人部门的面试及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以职业发展为目标的调动:机构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通过晋升或职位调动,帮助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及规划。


第二十二条 以绩效改进为目的的调动: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为其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如仍无法如期改进,机构将对其进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


第二十四条 如不能按时上班,员工有责任提前向其直属上级请假,说明缺勤理由和预计可上班时间,并于上班后当日内向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

2.休假期满未经续假而缺勤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而缺勤的。


第二十六条 连续旷工超过3 个工作日或1 年内累计旷工满10个工作日,视员工严重违反机构制度,机构有权与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旷工一天以内(含一天),当月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为一天以上,不超过三天者,当月绩效考核为不称职。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七天),为严重违纪,公司按照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机构不鼓励员工加班,如确实因为工作关系需要加班的,须经部门负责人预先批准。加班原则上安排员工调休。


第六章 薪酬及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确定以岗位价值为主、技能因素为辅,岗位与技能相结合,即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越大岗位工资越高。


第三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员工的年度工作和绩效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月度工作总结,年度综合考核管理,每年年底对员工进行综合业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业绩评定包括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两部分内容,工作业绩评分占比80%,工作态度评分占比20%。


第三十三条 工作业绩考核指标的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渠道,首先是根据基金会年度重点工作分解的考核指标,其次是根据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及岗位重点工作归纳出来的考核指标。工作业绩考核由员工本人自评,员工直接主管上级最终评定。


第三十四条 工作态度考核包括协作性、责任心、积极性、自律性四个方面。工作态度考核由基金会各部门人员参与评定,评分的平均值作为被评估个人的工作态度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 员工年度评定结果与员工的职务调整、岗位轮换、培训等挂钩。


第七章 志愿者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承担志愿者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汇总每次公益活动的志愿者信息,建立机构志愿者数据库,以及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志愿者的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倡导的理念、价值观、心智障碍者行为特点及沟通方式、融合活动内容及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每次志愿活动的志愿者签到及活动后志愿小时数在网站的系统录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益部负责协调并支持基金会各部门对志愿者的需求;整合志愿者资源,为实现志愿者个人发展提供帮助与支持。


第八章 员工职业道德 

 

第四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在其基金会的职权谋取任何形式的个人利益。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禁止行贿受贿。基金会禁止员工在没有机构的允许下索取和接受利益。所指“利益”包括:酬金、报酬等。


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职期间禁止索取利益。基金会禁止员工向机构的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签约单位或任何与其在机构的工作有关的人/组织索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以下守则:

1.使用机构资金,应该遵循安全、有效、节俭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2.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机构资金或资产或设施服务于个人目的。

3.员工在询价和采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4.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

5.员工在购买商品或获取服务时不得要求对方虚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或谎称发票遗失,从而谋取利益。

6.员工不得将出差过程中的旅游或休假或个人用品的费用向机构报销。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模范地遵循和宣传基金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推进基金会建设,维护基金会利益、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并之以赔偿、处罚。


第十章 休假体检

 

第四十六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员工工作满 12 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四十八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从正式上岗之日起,依法享受工资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对方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第四十九条 合同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须按时办理终


止手续。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可以续订。


第十二章 退休


第五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的;

2.女工勤人员年满五十周岁的,处级以下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司级女干部年满六十周岁的;

3.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所在单位应研究提出办理退休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到龄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应填写《退休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返聘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返聘人员可结合自身岗位,对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四章 职称管理与干部培养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在有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均可以连聘连任。受聘期间享受所聘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工人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由各单位进行管理,技术岗位工人的考核与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积极开展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业务工作能力。具体将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


第十五章 工资福利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以及环保部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津贴、补贴等政策。


第六十二条 工作人员工资正常晋升以及因职务变动调整工资,按国家有关工资管理规定执行。新调入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具体办法核定。


第六十三条 实行年休假制度。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当年参加工作的,不享受年休假。


第六十四条 工作人员夫妻双方两地分居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对方未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人员的父母均不是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民且在外省(区、市)工作或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六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天产假;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少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晚育(女满二十四周岁)女职工除享受九十天产假(不含剖腹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该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剖腹产假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执行。


第六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需持医生诊断证明,经本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休病假。


第六十八条 干部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后,可请三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的丧假。


第六十九条 上述假期,相互之间可独立享受。除年休假、婚假和丧假外,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六章  解聘与辞聘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实现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七十一条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本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七十三条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本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本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十四条 受聘人员经本基金会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赔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本基金会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基金会安排的其他工作,本基金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本基金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本基金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七十五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本基金会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本基金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十七章  退  休

 

第七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的;

(二)女工勤人员年满五十周岁的,处级以下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司级女干部年满六十周岁的;

(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八条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所在单位应研究提出办理退休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到龄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十九条 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应填写《退休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十条 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出国(境)审批


第八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和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按照中央和环保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八十四条  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工作人员,在境外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境)人员应当及时将本人离境日期报告本基金会人事部门,逾期不归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境外医疗费等)自理。


第十八章  报告事项


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应当向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同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事后三十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本基金会人事部门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八条  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第八十九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填写《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本基金会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及时将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申报材料报环保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局级干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档案由环保部人事部门管理;在编工作人员的档案由本基金会管理,非在编工作人员的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九十一条 人事档案信息的归档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工作人员接受培训或学历证明等材料原件,按照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备案)表和奖惩审批表等材料,按照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三)工作人员婚姻及其配偶、子女学习、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告,人事部门核实后及时变更人员管理信息。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司局级干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上述情况变化,本基金会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告环保部人事部门。


第九十二条 管理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凡是应收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时间、按要求归入个人档案。

(二)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要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

(三)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借)阅人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四)人事档案传递制度。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传递档案要填写传递单,并催要回执。

(五)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可靠的档案保管库房。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人事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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