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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02-02 15:51:17    浏览次数:1131

2020年9月15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示范文本》制定的背景章程作为基金会内部运作和开展活动的依据,是基金会最基本的制度,同时也是政府、社会对基金会进行监督的依据。近年来,我省基金会在公益慈善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健全法人治理,依法开展活动、规范投资等方面存在不足。为加强我省基金会党的建设,规范基金会的活动、受赠和投资行为,省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制定了《示范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及亮点《示范文本》共10章89条。在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2004年版)基础上新增“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党建工作”章节,细化“组织架构(人员、机构)管理”章节,完善“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节,为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引。

(一)强化发起人责任。《示范文本》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将发起人资格、担任首届负责人写入示范文本第七、十三、四十、五十一条,明确发起人责任,推动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

(二)规范法人治理。《示范文本》专章制定“组织架构、人员、机构管理”,从选举权及选举程序与规则、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明确理事会及成员职责、权限;分节增设“分支结构”“内部管理和矛盾解决”“人员从业准则”规范,为理事会及成员划定红线。

(三)新增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新增第五章“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分别规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行为。结合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为规范基金会依法参与应急救援,第四十七条增加“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发事件等事项的,本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第五十三条增加规范开具捐赠票据相关内容。

(四)新增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新增第七章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章节,要求基金会依法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新增党建工作。为加强党对基金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在总则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增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粤办发〔2016〕8号),新增“第七章 党建工作”。

(六)完善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新增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新增第六十五条规范接受股权捐赠的条款。

(七)完善退出流程。针对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组织、已撤销或吊销证照的基金会难注销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增加“未及时清算的基金会,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同时细化明确注销登记时限、申请材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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