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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

发表时间:2018-07-23 00:00:00    浏览次数:322

广东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
章程修改说明 

由于本基金会申请慈善组织认定,需对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修改的内容

1.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修改为:

第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定向募捐筹集资金。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原章程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本基金会由 7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修改为:

第八条 本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原章程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利息和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

(三)其他合法收入 。


3.原章程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4.原章程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修改为: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5.原章程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6.原章程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7.原章程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医药科研设施、成果转化条件建设、创新研究及技术推广应用;

(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医药科研工作者和品学兼优的医药专业学生;

(三)资助困难学生;

(四)资助国际学术合作和交流;

(五)支持与医学科学研究和新药新诊疗技术有关的其他研发项目。

修改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

(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8.原章程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投入金额高于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一次性涉及金额高于5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修改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9.原章程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10.原章程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11.原章程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2.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13.原章程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14.原章程第六章 章程修改 修改为:第七章 章程修改


15.原章程第七章 附则 修改为:第八章 附则


16.原章程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为: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增加的内容

1.在原章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之间增加: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2.在原章程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后增加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基金会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基金会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基金会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基金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六十条  在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三、原章程第六、七章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申请单位名称:广东省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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