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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3-04 09:01:21    浏览次数:376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各界捐助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及资助相关学术志愿公益慈善活动。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捐赠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与无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人的自愿行为,符合公益目的,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人意愿,告知捐赠人权利,接受捐赠人监督。

 

第二章 捐赠种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财产的活动。


第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捐赠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收、对外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开展日常捐赠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对外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对外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募捐奖励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制定捐赠致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牌匾;

(七)开展定向募捐工作。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与公募基金会或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合作,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四章 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第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进行前期洽谈:

(一)确认捐赠人意愿及资质

1.捐赠人意向属于自愿和无偿,符合公益目的;

2.捐赠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无相关法律纠纷、无相关重大负面新闻或失信行为等;

3.确认捐赠人对捐赠的用途要求;

4.单位捐赠人需提供简介及营业执照,个人捐赠人需提供身份信息等。


第六条 基金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人进行基础的合规性尽职调查并签订捐赠协议,分为现金捐赠与物资捐赠流程。

(一)现金捐赠

1.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主体、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捐赠人签订《接受捐赠协议书》;

2.捐赠资金到指定的账户后,捐赠人向基金会提供汇款凭证,基金会核查捐款情况;

3.基金会向捐赠人提供《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用于捐赠人抵扣所得税;

4.基金会授予捐赠人《捐赠证书》《公益爱心单位牌匾》。

(二)实物捐赠

1.确认捐赠人意愿及资质;

2.确认捐赠物资符合规范,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若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器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若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捐赠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清单,确认后可与捐赠人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质量、规定使用期限等内容;

4.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捐赠⼈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账价值的依据;

5.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秘书处需安排进行核实清点、入库。


第七条 现金捐赠、实物捐赠均需附捐赠协议、发票和对外捐赠协议及签收函等材料通知财务入账,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由基金会秘书处将《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协议等交付捐赠人。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基金会也需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对外捐赠办理流程


第八条 对外捐赠资金流程

(一)了解受益人的需求,受益人出具需求函后,秘书长评估需求,超过100万元以上大额捐赠需经理事会决议;

(二)约定捐赠形式、捐赠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双方签订对外捐赠协议;

(三)受益人接收捐赠后,给基金会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受益人接收捐赠后,应当向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三)捐赠后基金会定期查询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并如实答复;

(四)相关捐赠资料纸质版移交基金会办公室存档,对外捐赠资金信息、合同及相关票据移交基金会财务部。


第九条 对外捐赠物资

(一)了解受益人的需求,受益人出具需求函后,秘书长评估需求;

(二)做好尽职调查,约定捐赠主体、捐赠清单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双方签订捐赠协议;

(三)基金会秘书处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好物资出库登记手续,安排捐赠物资出库,保存出库单及物流发货单等资料,捐赠物资运抵后,受益人对捐赠物资的质量、规格、保质期等是否符合使用要求进行核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基金会和原始捐赠人协商解决;

(四)验收通过后,秘书处收到受益人出具有明确物资名称、公允价值和数量等信息的签收函;

(六)相关捐赠资料纸质版移交基金会办公室存档,对外捐赠物资信息明细、合同及发票等移交基金会财务部。


第六章 捐赠管理


第十条 接受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力求发挥社会捐赠的最大效能;

(二)各类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限定性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受益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捐赠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为“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二)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三)捐赠数量较大、不适合在基金会入库保存的物资或疫情期间的急缺物资,应协商捐赠人直接发送至指定受益人,由受益人验收并开具接受证明,财务部根据接受证明记账;

(四)基金会对捐赠资金、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社会部门的监督;

(五)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对外捐赠资金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二)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三)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营利性活动;

(四)对外捐赠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协议里应增加知识产权约定条款;

(五)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六)确保受益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七)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善款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可解除对外捐赠协议;

(八)向受益人捐赠资金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2.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3.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管理如下:

1.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2.接受物资捐赠的受益人协助基金会办理物资接受手续,并组织和监督物资发放。受益人应在基金会提供的物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或留存手印,并将物资接收证明证明、物资发放登记表以及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及时反馈给基金会;

3.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须由捐赠人直接运抵受赠医疗机构,由受益人负责验收并向基金会出具接受证明。

(二)受益单位接收物资后需承诺:

1.对捐赠物资的质量、规格、保质期等是否符合使用要求进行核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基金会和原始捐赠人协商解决;

2.建立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台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记录、票据和原始凭证,供基金会和原始捐赠人核查;

3.受益人不是实际使用单位的,应要求实际使用单位向基金会作出前述承诺。


第七章 规范捐赠行为


(一)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二)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三)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四)尊重受益人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五)基金会选定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捐赠致谢


第十四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基金会提供相关《捐赠证书》或相关荣誉证明。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十七条 捐赠人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基金会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当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如捐赠人违约,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人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由项目部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0年12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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