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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3-04 09:00:47    浏览次数:373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兼职人员的管理,更好开发团结社会力量及人力资源,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聘任兼职副秘书长、兼职秘书、秘书处职能部门兼职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人员等,不包括顾问、理事会、监事会、志愿服务队、专项基金管委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志愿者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受薪兼职人员是指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专业、资源等,在不计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基金会发展或对接合作,担任职务并协助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的公益性兼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薪兼职人员是指承担基金会部分岗位职责前提下,经其所在单位同意,适度开展基金会兼职或工作对接合作,签订劳务合同,依法依规合理领取薪酬的人员。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基金会兼职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基金会章程;

(三) 热爱公益慈善事业,勇于奉献服务;

(四) 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具有在医学、社会组织、学术、公益、慈善、志愿等领域相应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资源或拥有良好的个人影响力;

(六) 具有从事兼职工作的一定身体健康、时间精力、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社会资源等;

(七) 其他相关合理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兼职副秘书长除必须符合以上兼职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另外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医药健康行业、社会组织、媒体等拥有重大枢纽地位与影响力,与基金会有重要合作成绩与潜力;

(二)兼职副秘书长在本单位担任管理、党务、品牌、市场、业务等相关岗位职务在中层以上;

(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专长特长,能为基金会做出重要贡献与服务;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兼职人员:

(一) 违反法律法规;

(二)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 在职政府工作人员;

(四) 年龄超过70周岁;

(五) 失信执行人;

(六) 重大法律诉讼或负面舆论;

(七) 未经兼职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八) 其他相关合理条件。


第三章  聘  任


第八条 基金会的兼职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年度聘任。任期届满后,根据各兼职副秘书长、兼职人员意愿由秘书长、理事长或理事会决定续聘事宜。


第九条 基金会兼职副秘书长由理事、秘书长或理事长等推荐,由秘书长审议提名并提交至理事长审批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聘任。兼职副秘书长转为专职副秘书长需重新提交理事长及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十条 基金会兼职秘书或部门兼职人员由理事、秘书长或理事长等推荐,经秘书长初审后,由理事长审定。


第十一条 秘书长需与所有兼职人员进行聘任前面谈,秘书处人事岗位需约定聘任时间、劳务薪酬、聘任内容、退出条款、责权利等聘任问题,进行聘用程序,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兼职人员聘任时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入职资料,由办公室进行背景调查等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本会统一编制兼职人员名册,兼职人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办公室更新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更新兼职人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兼职副秘书长,主要在秘书长指导下,协助秘书长、秘书处开展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基金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协助秘书长、秘书处协调日常工作,协助策划、配合、组织、实施各类业务工作,为秘书处出谋划策,提出帮助秘书处排忧解难的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与各理事所在单位、合作单位、捐赠人等之间的对外关系联系、沟通、维护和交流合作;

(三)负责策划、参与业务项目活动,配合媒体宣传;

(四)组织、协助、经办基金会筹款及对外合作工作;

(五)为基金会业务活动开展提供相关物资、资金、人员、媒体、渠道、服务等支持;

(六)协助各职能部门部分工作;

(七)理事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兼职秘书,主要协助秘书处、秘书长开展工作,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报告、文案等文书工作撰写编辑;

(二)协助秘书处业务活动设计、策划、组织和执行落地;

(三)协助基金会与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合作单位之间的对外关系联系、维护和合作;

(四)组织、协助、经办基金会筹款及对外合作工作;

(五)协助各职能部门部分工作;

(六)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安排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主动参加及协助基金会相关业务活动;

(八)在基金会具体指导下,把握好政策尺度,做好宣传工作。

(九)协助招募、培训及服务基金会志愿者;

(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相关行政办公工作;

(十一)理事长、秘书长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已聘任兼职人员,均颁发委任状或聘书,并编号。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可优先参与基金会各类相关会议及活动,享有基金会部分福利分配待遇,设计策划相关学术公益慈善项目,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及方案。


第十八条  兼职人员的年度工作实行量化考评,非受薪兼职人员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受薪兼职人员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给予薪酬、奖金、津贴等各种经济物质利益福利发放或精神奖励。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可以以基金会秘书处兼职岗位职称的身份对外,秘书处可为兼职人员印制名片、企业微信号、企业邮箱等。


第六章 义务及要求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按时参加秘书处相关工作会议或各项活动、工作职责任务等,积极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利用自身资源发挥对外联络沟通作用,积极宣传基金会品牌及业务,完成理事长、秘书长分配的工作任务,在理事长、秘书长等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基金会权益,所有兼职人员需签订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薪兼职人员需签订《劳务合同》,领取合同规定的薪酬,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兼职人员不得擅自以基金会等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对外承诺等,不用利用基金会身份职务开展与基金会性质业务无关工作,不得利用兼职身份谋取非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在基金会领导和秘书处的组织领导下,依据兼职副秘书长分工,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服从理事长、秘书长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等。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兼职人员离职需递交书面申请或通知基金会,经秘书长、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受薪人员需按照《劳务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兼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秘书处兼职工作岗位:

(一) 申请离职;

(二) 年度内参加业务活动及贡献成绩达不到约定条件;

(三) 不符合本会兼职人员条件;

(四)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给基金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五) 不服从理事长及秘书长工作安排及要求,影响内部团结稳定的;

(六)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的,成为失信执行人;

(八) 其他不适宜担任兼职职务的事由。


第二十七条 兼职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长、秘书长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兼职人员权利,撤销相关企业微信、企业邮箱及名片;

(四)除名;

(五)纳入本会黑名单;

(六)法律起诉 。


第二十八条 本会处分兼职副秘书长,应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者,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会官方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如遇以下情况,本基金会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关系:

(一)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成为失信执行人,受到重大法律诉讼或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

(二)因个人行为损害本基金会利益及名誉形象的;

(三)无法完成个人年度考核工作任务的;


第三十条 兼职副秘书长如对处分或解聘决定不服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兼职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经秘书长提出解聘,理事长审议通过,可予以除名,其在基金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撤销相应名片、企业微信、企业邮箱、工作群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续可定期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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